第一条 机构人员设置:
名誉会长:5-10名
会 长:1名
执行会长:1名
监 事 长:1名
秘 书 长:1名
常务副会长:5-10名
副 会 长:5-10名
副秘书长:3名
理 事:名额不限
顾 问: 名额不限
法律顾问:1名
会 员: 名额不限
第二条 本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任期一届3年。会长、执行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理事会大会2/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任职。
第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;
1.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;
2. 督促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;
3.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五条 执行会长主要职责:
1. 协助会长工作,落实理事会决议;
2. 在会长有事不能召集、出席常务会议情况下,可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职权,对本促进会重大事项做出决策。
第六条 监事长主要工作职责:
1. 监督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秘书长等本会管理层人员有无违反法律、法规、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;
2. 负责检查本会资金收支状况并向理事会汇报;
3. 负责核查奖学金、助学金、敬老慰问金落实情况及联谊活动费用预决算。发现疑问可以促进会名义委托审计师帮助复审。
第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:
1. 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;
2. 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3. 决定本会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公益慈善工作;
4.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