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成立大会召开以来,出于对本会宗旨、理念的认同,及对本会各项公益项目的了解,许多地区的爱心宗亲表达了成立省、地级分会的意愿。为了支持各地爱心宗亲的公益愿望,经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理事会研究决定,2017年起,逐步支持满足条件的地区成立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成立省级分会。
具体条件如下:
一、认同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章程,自愿接受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总会领导;
二、有五人以上的公益组织核心成员,包括省级分会会长、执行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副会长。其他岗位如副会长、理事若干。名单事先上报总会以备案。
三、省级分会会长必须具备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常务副会长以上(含)资格。并已足额交齐常务副会长岗位在总会的会费(3万元)。
四、有明晰的财务收支计划,并建立健全的财务收支及资金管理制度,且必须做到每月财务公开(发布于中华白氏公益官网:zhbsgy.com),自觉接受全体理事监督。
五、至少召开一次筹备会议,明确分会发展方向、制度规范及年度工作计划;原则是不得与总部项目相冲突,若有雷同,必须事先沟通,避免资源浪费;并将筹备大会纪要以书面形式上报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总部。
六、分会正式成立前必须合法注册,保证不得从事商业活动,不得从事违法活动、不得做与公益无关的事情;
七、经分会申请,总会可协助分会完成注册;注册费用及年检费用由分会负责;
八、完成以上流程后,总会向分会颁发省级分会授权牌及省级分会会长授权牌。并委派代表出席省级分会成立大会。
以上规定,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。
中华白氏公益促进会
2017年1月1日